远离非法集资,共度祥和新春

2024-02-08 11:31:33 

岁末年终之际是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高发期,为切实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源头治理,我院财务科组织开展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。本次活动围绕“远离非法集资,共度祥和新春”主题,通过电子屏滚动、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方式,让全院职工和服务人群充分了解非法集资常见手段,提高风险防范意识,避免落入非法集资圈套。面对非法集资,要做到高息“诱饵”不动心;老板“实力”不崇拜;“官方”背景不迷信;“合法”吸储不大意;熟人“热心”不轻信;违规吸储不参与,远离非法集资,护好幸福家园。





普法




非法集资涉及两大罪名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集资诈骗罪。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集资诈骗罪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: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立案标准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: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0万元以上,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00万元以上;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10万元以上,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50万元以上,就构成了刑事犯罪。